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鄭佳鴻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文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通 
訴訟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