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秉楠
李俊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
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經本院核定對各上訴人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 | | |
| | |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0,635元,暫免徵收2/3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545元。 |
| | | 原應徵收裁判費10,635元,暫免徵收2/3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5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