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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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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秉楠  
            李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經本院核定對各上訴人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上訴人
上訴請求金額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張秉楠
527,355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635元,暫免徵收2/3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545元。
李俊毅
528,77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0,635元,暫免徵收2/3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