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萇菁鋼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育熙
人
債 務 人 傅曉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參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