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債 權 人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連家麟律師
郭思吟律師
債 務 人 王春米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春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
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春米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春米戶籍址設於花蓮縣花蓮市,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
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