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08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實玖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燕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