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054號
債 權 人 伊加伊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江喻強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如欲主張債務人實際居住於桃園市桃園區,則
非屬本院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亦非
適法,
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