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忠味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沈聖忠
人
債 務 人 沈姿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