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詠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鋕仁
人 之1
債 務 人 張阿吻
(一)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玖萬零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貳佰玖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