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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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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2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
債  權  人  盧彥旭即盧雍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請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北勞簡字第219號、臺北地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及臺北地院110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等民事判決並確定在案,此有臺北地院上開判決附卷可稽。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