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
債 權 人 盧彥旭即盧雍凱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訟標的為
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
裁判之
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本件請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7年北勞簡字第219號、臺北地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及臺北地院110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等民事判決並確定在案,此有臺北地院
上開判決附卷
可稽。債權人就同一
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
一事不再理之法理,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