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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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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8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
債  權  人  楊家宜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巨敏有限公司、吳忠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巨敏有限公司、吳忠賢之營業所、住所分別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文山區,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