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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4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18號
債  權  人  亞泰國際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徐建興 

債  務  人  定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日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