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錦龍
㈠新臺幣(下同)壹億參仟肆佰零伍萬陸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八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