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債 權 人 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聲請裁判費用新台幣五百元,但僅有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時繳納其應納之聲請裁判費用新台幣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