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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5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
債  權  人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逸 


以上債權聲請債務人青淨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青淨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委託債權人申請專利商標案件及年費繳納案件欠款總額新臺幣(下同)949,449元,後經協商簽訂還款協議書,然債務人僅還款180,000元即未依約履行,故請求債務人返還剩餘款項769,449元等語。查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協議書皆係由李梓澫個人所簽具,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釋明得向債務人青淨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契約或其他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2年6月13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