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57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嘉鴻事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建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嘉鴻事業有限公司前邀同郭建榮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16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證二),利率自110年3月28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計算,利率依年利率2.7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8%,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嘉鴻事業有限公司竟於112年3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285,1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