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一弘
(一)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伍萬貳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貳拾參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