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債  權  人  越南久益有限公司即CHIUYI VIET NAM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朱國生 




債  務  人  合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越南盾壹拾壹億零捌佰捌拾玖萬貳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