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43號
債 權 人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債務人游宗翰戶籍設於三重戶政事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
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游宗翰之聲請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