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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債  權  人  黃加昇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三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游宗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游宗翰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宗翰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游宗翰戶籍設於新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