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東鈺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國興
人
債 務 人 范翠姮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肆拾萬捌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壹佰肆拾參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