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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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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羿揚實業有限公司即羿揚酒品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伯彰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