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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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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6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訟代理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村岳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宗信 
人                      弄22號2樓



債  務  人  李旻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