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86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村岳百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宗信
人 弄22號2樓
債 務 人 李旻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