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秀平
(一)新臺幣(下同)陸仟肆佰陸拾玖萬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伍佰壹拾柒萬零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陸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