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8920號
債 權 人 勁亞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一)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參拾玖萬肆仟參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柒拾參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