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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豪天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93279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409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932797。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