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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9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26號
債  權  人  劉德宗 
債  務  人  科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