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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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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00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鑫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祚士 
債  務  人  吳祚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肆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