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債 權 人 林合發
債 務 人 林貴豐
債 務 人 正順傳動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耀城工程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零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76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