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09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寶麗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榮山
人
債 務 人 王柏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參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