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1860號
債 權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彥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點、第二點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分別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