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239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樂銓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良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