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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2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  務  人  進鑫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濼譯 

債  務  人  呂晉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