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駿旺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景程
債 務 人 林允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