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410號
債 權 人 宋昭德
債 務 人 勝吉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執行費用陸佰陸拾肆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移轉
第三人張凱鈞薪資債權20,000元、執行費用664元及利息2,894元,其中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不得再請求利息,故債權人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