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3433號
債 權 人 三凱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寄託物提貨單載明「領貨人」名稱為「台灣靜電公司」,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並
非交易之
當事人,則債權人尚不得對其個人請求,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應連帶就上開款項負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