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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3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433號
債  權  人  三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謙信 

債  務  人  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寄託物提貨單載明「領貨人」名稱為「台灣靜電公司」,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及總經理並交易之當事人,則債權人尚不得對其個人請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益修、陳柏文應連帶就上開款項負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台灣靜電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