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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4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02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債  務  人  喬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傳 

債  務  人  吳明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喬槶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吳明道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1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10年10月4日起至115年10月4日止(證二),利率自111年7月1日起,改按貴行貸款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19%計算,利率依年利率3.77%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2.19%,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8%,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喬槶實業有限公司竟於112年5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863,0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0年10月1日、新臺幣10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五、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