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7320號
債 權 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致振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陸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陸角,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