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
債 權 人 源泉興食品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