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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29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
債  權  人  源泉興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宋楚 
債  務  人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6,005元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23,793元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29,022元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