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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2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55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債  務  人  銘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文卿 
債  務  人  陳文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七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八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九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