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睿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睿瀚
人
債 務 人 蔡旻琪
(一)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玖拾玖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貳佰玖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