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
債 權 人 費利蒙股份有限公司
非訟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債 務 人 旭強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羅卓建凱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羅卓建凱(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108號支付命令事件中,為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
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0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盧建章業已死亡,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非訟
法律行為,恐因久延而受損害,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
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
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盧建章業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死亡,有公司設立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
可稽,
堪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羅卓建凱既係相對人股東,就相對人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故由羅卓建凱擔任相對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