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4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梓芸即林逸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每月伍仟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