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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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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美化世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茂正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金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另有明文;而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又釋明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金源發給支付命令,雖記載債務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惟依該姓名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發現同名者眾,無從辨別所指債務人正確年籍資料,且無「莊金源」曾設籍於債權人提供地址之紀錄,另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銷貨憑單、送貨單、送貨通知單等所載送貨地址亦不相同,經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未能提供,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