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12號
債 權 人 美化世界建材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莊金源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
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另有明文;而釋明之舉證程度,僅須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又釋明之證據,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金源發給支付命令,雖記載債務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
惟依該姓名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發現同名者眾,無從辨別所指債務人正確
年籍資料,且無「莊金源」曾設籍於債權人提供地址之紀錄,另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銷貨憑單、送貨單、送貨通知單等
所載送貨地址亦不相同,經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債權人未能提供,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以判斷
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