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
債 權 人 協進塑膠廠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