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 權 人 盛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鉦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鉦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