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433號
債  權  人  一把手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萍 



債  務  人  活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韋銘 



上列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債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