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622號
債 權 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債 務 人 太初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文陽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