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琩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學洋
債 務 人 曾妍翎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起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