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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陳穎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利率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