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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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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6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伯修 
債  務  人  鈦翔工程有限公司即壹六八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振翔 
債  務  人  林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58,333元
111年10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2.5%
111年11月5日起至
111年12月20日止

0.25%
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
0.2625%
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2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